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商 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

作者:刘红林律师

引言

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到底该如何处置,司法理论界会给出各种逻辑严密的论证,但是实务中务实的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不会被束缚在各种“张说李说”式的法律理论中,道理很简单:在公安眼里,案子一旦拖下去只会对自己更不利,所以必须要处置。只要这个处置行为、程序没有明显违法,甚至即使违法,但进行处置行为的法律后果明显优于不进行处置的法律后果时,公安机关就会选择处置。

当下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第三方处置公司,既然我们说公安机关处置虚拟货币属于“办案刚需”,那么第三方处置公司和在公安合作过程中是否就必然自带“合法性光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不少第三方处置公司,很多人会对自己处境的安全性有所顾虑,基于此刘律撰写此文,作为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实务参考,但不作为具体业务建议。

0涉案虚拟货币为什么一定要变现?

以涉嫌诈骗罪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拟货币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得7万USDT,按照市场价差不多在50万人民币左右,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要明确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钱,这里的“钱”必须是法币,最好是人民币。如果在公安机关将7万 USDT变现为50余万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未来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将虚拟货币进行变现,这里至少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一是因虚拟货币市场变动剧烈,一旦一个月以后7万USDT只值49万甚至更少,那将来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区间就变成3-10年,甚至万一7万USDT价值为3千以下时,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不构成犯罪了,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根本是不能接受的;

二是假如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虚拟货币原封不动地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也必须要明确涉案金额,到底是50万还是49.99万?要不然起诉书都没法写。但是检察院阶段再对虚拟货币变现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已至少进行3-4个月,此时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价格低于案发时的价格还好说(此时属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实际的利益,其本人及辩护律师一般不会对变现提出什么异议),但是一旦此时被扣押的虚拟货币价格明显高于案发时的价格,尤其是明显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这时的涉案金额认定是否合理合法是有巨大争议的。

仍以诈骗案为例,案发时虚拟货币如果被变现,根据市场价涉案金额在3万以下,未来量刑是在3年以下;当在检察院阶段变现时,市场价为50万,未来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这放到谁身上都是难以接受的。

所以说,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虚拟货币一定要及时变现。

0处置公司如何做才安全?

既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虚拟货币及时变现,但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现行监管规定又明确禁止任何个人、组织、机构等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业务(详见《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即“9.24通知”),所以当下的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大都是委托市场上的第三方处置公司来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工作。

如此一来,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其没有直接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活动,但又能保证案件的及时推进,既规避了监管风险又不耽误办案;对于第三方处置公司来说,既收取了手续费,又能有一定的安全保证(帮助政府做事,尤其是强势的公安机关)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刘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司法现状,对于处置公司来说在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没有改变以前(至少是对于涉及刑事案件虚拟货币的变现没有另行规定以前),即使是为公安机关做事,也并不能保证在法律合规意义上的安全。当然,刘律师文章里的建议也不能做到让处置公司100%的安全,只能说是基于目前的司法实务现状下的相对安全。

(一)委托手续要合法

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主体除了具体的办案机关以外,最好有市局以上级别,最好是省厅的合作框架协议。如果能够以招投标等方式参与竞标后获得委托,相对来说会更加合规。

(二)委托事项要具体

处置公司要明确自己可以提供哪些服务,实践中除了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变现外,一般还会提供涉案资金的追溯、审计、涉案人员组织框架的分析、涉案电子证据存证等等服务。

(三)手续费要合理

当下的处置手续费一般在10%-20%的区间,刘律师在办案中也遇到过高达30%手续费的情况,但是我们建议手续费不要超过20%,因为20%的手续费在当下是有合理的盈利空间的,但是高于20%的手续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处置过程中是否有利益输送。

(四)处置过程要合规

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一定要在境外选择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持牌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对于交易对手方的身份要进行基本的核实,建议不要与中国大陆居民或组织机构等主体进行交易,不要直接收取人民币(可能是违法犯罪涉案资金)等。

(五)资金回流中的风险

处置公司对涉案虚拟货币变现后,如何将变现资金转入国内(资金回流)是最常出现法律风险的环节。当下的一些处置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合同、快递单号,或者以算力合同、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云计算服务合同等方式来将境外处置变现的资金汇回国内,试图规避央行、外管局等机构的监管,这里面有不小的风险。如果说公安机关出面能够做通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工作(如央行、外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银行等总部或分支机构),完全可以通过CIPS(跨境人民币系统)系统向境内的公安案款专户进行变现资金的转账操作。

0结语

在9.24通知没有被变更或废止之前,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工作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文所提到的任何措施或建议亦不能改变上述结论。但也如前文所言,面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硬需求”,必须要有人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工作,对于从事此项业务的处置公司来说只要从事该项业务似乎就已经背负了某种“原罪”,那么处置公司需要做的就是在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下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并期待甚至和有关部门一道推动有司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尽早明确处置规则,这才是最为现实的、根本的安全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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